資訊安全政策
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,確保資料、系統、設備及網路安全,特訂定本政策。
本政策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有關法令,考量本處業務需求,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訂定,並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方式通知員工及與本處連線作業之有關機關(構)、廠商。
為統籌資訊安全管理等事項之協調及推動,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本小組之幕僚作業,由資訊單位負責。
一、 依下列分工原則,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權責:
(一)資訊安全政策、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、建置及評估等事項,由資訊單位負責辦理。
(二)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、管理及保護等事項,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。
(三)資訊機密維護及安全稽核等事項,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。
二、 本政策之範圍如下,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或實施計畫,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:
(一)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。
(二)電腦系統安全管理。
(三)網路安全管理。
(四)系統存取控制。
(五)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。
(六)資訊資產安全管理。
(七)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。
(八)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。
三、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
(一) 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,應進行安全評估,並於人員進用、工作及任務指派時,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,並進行必要的考核。
(二) 針對管理、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,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,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,提升資訊安全水準。
四、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
(一) 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,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,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,並列入契約,要求廠商遵守並定期考核。
(二) 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複製及使用軟體,並建立軟體使用管理制度。
(三) 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,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,確保系統正常運作。
五、 網路安全管理
(一) 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,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,採用資料加密、身分鑑別、電子簽章、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,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、破壞、竄改、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。
(二) 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,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,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。
(三) 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,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,機密性、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,不得上網公布。
(四) 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,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。
六、 系統存取控制
(一) 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,並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及使用者之相關權限及責任。
(二) 離(休)職人員,應立即取消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,並列入離(休)職之必要手續。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,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,限期調整其權限。
(三) 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,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,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周期,最長以不超過六月個為原則。
(四) 對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,應加強安全控管,並建立人員名冊,課其相關安全保密責任。
(五) 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,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。
七、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
(一) 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,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,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;系統之維護、更新、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,應予安全管制,避免不當軟體、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。
(二) 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,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,並嚴禁核發長期性之系統辨識碼及通行密碼。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,得核發短期性及臨時性之系統辨識及通行密碼供廠商使用,但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。
(三) 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,應在本處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。
八、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
(一) 建立與資訊系統有關的資訊資產目錄,訂定資訊資產的項目、擁有者及安全等級分類等。
(二)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,建立資訊安全等級之分類標準,以及相對應的保護措施。
(三) 已列入安全等級分類的資訊及系統之輸出資料,應標示適當的安全等級以利使用者遵循。
九、 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
就設備安置、周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,訂定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。
十、 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
(一) 訂定業務永續運作計畫,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業務運作之影響,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及相關人員之權責,並定期演練及調整更新計畫。
(二) 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,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,應依規定之處理程序,立即向資訊單位或人員通報,採取反應措施,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。
(三) 依相關法規,訂定及區分資料安全等級,並依不同安全等級,採取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。
十一、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,以反映政府法令、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,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。
十二、 本政策奉 處長核可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